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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 是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账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企业)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通过多种运用方式(存放 银行、 贷款、同业拆放、购买有价 证券等)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增值,并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或分期进行信托财产和收益的分配。在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同时,取得相应的社会效应。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优势: 信托制度优势: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财产之外,年金开设专门的账户,具有债务免追索和破产隔离功能; 资金运用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拥有所有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 专业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专业金融机构; 合同管理优势: “信托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结构弹性,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个性化设计和操作复杂的要求; 增值服务优势: 由于信托公司的上述优势和特点,因而产品创新的空间比较大,可以延伸出更丰富的金融服务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