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二、个人信托的特点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其以下信托特点:
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 契约,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由于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可借助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的效益。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的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亦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消等行为。
合法节税管理规划。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个人财产移转大都采取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但考虑到赠与税或遗产税迟早要颁布实行,而对照国外相关的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财产妥善存续管理。人的生命再长,也有终止的时候。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于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而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就提供一个得以让信托财产达到继续经营的目的。
因此,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各别需要而制定,进而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