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
①委托人死亡不影响 信托存续以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债务隔离。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家族信托中一般除了有委托人本人还有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受益人或者第二顺位受益人,因此委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存续。委托人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委托人的债务与信托财产无关。 ②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不会被清算。 《信托法》第16条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③信托公司如违背信托合同约定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