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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基金是集中众人的财富进行投资,所以购买基金的人有权知道关于基金管理人是如何管理自己的财富的,包括自己财富的当前收益、安全和变现能力状况等等。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有关部门规定基金必须向公众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并制定了相应的披露方式。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等。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披露,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这里提到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封闭式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封闭式基金基金扩募;封闭式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等。 另外,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